PMP | 合同分类

通常可把合同分成两大类,即总价类和成本补偿类合同。还有第三种常用的混合类,即 工料合同。下面把这些常用合同类型分开来讨论,但在实践中,合并使用两种甚至更多合同 类型进行单次采购的情况也并不罕见。


总价合同

此类合同为既定产品、服务或成果的采购设定一个总价。总价合同也可以 为达到或超过项目目标(如进度交付日期、 成本和技术绩效,或其他可量化、可测量 的目标)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。卖方必须依法履行总价合同,否则就可能要承担相应 的财务赔偿责任。采用总价合同,买方需要准确定义拟采购的产品或服务。虽然可能 允许范围变更,但范围变更通常会导致合同价格提高。

  • 固定总价合同( FFP)。 FFP 是最常用的合同类型。大多数买方都喜欢这种合同, 因为采购的价格在一开始就确定,并且不允许改变(除非工作范围发生变更)。 卖方有义务完成工作,并且承担因不良绩效导致的任何成本增加。在 FFP 合同 下,买方应该准确定义拟采购的产品和服务,对采购规范的任何变更都会增加 买方的成本。
  • 总价加激励费用合同( FPIF)。这种总价合同为买方和卖方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, 允许一定的绩效偏离,并对实现既定目标给予财务奖励。财务奖励通常与卖方 的成本、进度或技术绩效有关。绩效目标一开始就要制定好,而最终的合同价 格要待全部工作结束后根据卖方绩效来确定。在 FPIF 合同中,要设置价格上限, 卖方必须完成工作并且要承担高于上限的全部成本。
  • 总价加经济价格调整合同( FP—EPA)。如果卖方的履约期将跨越相当长的时期 (数年),就应该使用本合同类型。它有利于买卖方之间维持多种长期关系。它是一种特殊的总价合同,允许根据条件变化(如通货膨胀、某些特殊商品的成 本增降),以事先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最终调整。 EPA 条款必须规定用于 准确调整最终价格的、可靠的财务指数。 FP—EPA 合同试图保护买方和卖方免 受外界不可控情况的影响。

 

成本补偿合同

此类合同向卖方支付为完成工作而发生的全部合法实际成本(可报销 成本),外加一笔费用作为卖方的利润。成本补偿合同也可为卖方超过或低于预定目 标(如成本、进度或技术绩效目标)而规定财务奖励条款。最常见的三种成本补偿合 同是: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( CPFF)、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( CPIF)和成本加奖励 费用合同( CPAF)。

如果工作范围在开始时无法准确定义,而需要在以后调整,或者,如果项目工作 存在较高的风险,就可以采用成本补偿合同,使项目具有较大的灵活性,以便重新安排卖方的工作。

  •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( CPFF)。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 成本,并向卖方支付一笔固定费用,该费用以项目初始成本估算的某一百分比 计算。费用只能针对已完成的工作来支付,并且不因卖方的绩效而变化。除非 项目范围发生变更,否则费用金额维持不变。
  • 成本加激励费用合同( CPIF)。为卖方报销履行合同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可列支成 本,并在卖方达到合同规定的绩效目标时,向卖方支付预先确定的激励费用。 在 CPIF 合同中,如果最终成本低于或高于原始估算成本,则买方和卖方需要 根据事先商定的成本分摊比例来分享节约部分或分担超出部分。例如,基于卖 方的实际成本,按照 80/20 的比例分担(分享)超过(低于)目标成本的部分。
  • 成本加奖励费用合同( CPAF)。为卖方报销一切合法成本,但只有在卖方满足合同规定的、某些笼统主观的绩效标准的情况下,才向卖方支付大部分费用。 完全由买方根据自己对卖方绩效的主观判断来决定奖励费用,并且通常不允许 申诉。

 

工料合同(T&M)

工料合同是兼具成本补偿合同和总价合同的某些特点的混合型合 同。在不能很快编写出准确工作说明书的情况下,经常使用工料合同来增加人员、聘 请专家和寻求其他外部支持。这类合同与成本补偿合同的相似之处在于,它们都是开 口合同,合同价因成本增加而变化。在授予合同时,买方可能并未确定合同的总价值 和采购的准确数量。因此,如同成本补偿合同,工料合同的合同价值可以增加。很多 组织要求在工料合同中规定最高价值和时间限制,以防止成本无限增加。另外,由于 合同中确定了一些参数,工料合同又与固定单价合同相似。当买卖双方就特定资源的价格(如高级工程师的小时费率或某种材料的单位费率)达成一致意见时,买方和卖 方也就预先设定了单位人力或材料费率(包含卖方利润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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